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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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三 節 保險費
( 112年12月15日)
第 37 條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被保險人,其負擔部分保險費之免繳,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保險費之免繳,由保險人依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於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