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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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二 節 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第 一 款 保險人
( 112年12月15日)
第 4 條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按月分別依下列事項製作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薪資統計。
二、保險給付統計。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
保險人應每年編製前項事項總報告,並於翌年三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