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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一 款 通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40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應以最高者為準,再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