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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一 款 通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45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