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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二 節 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第 一 款 保險人 ( 112年12月15日)
第 5 條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本保險事項時,應出示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津貼及補助,得視業務需要委請醫事服務機構、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業機構、團體、專家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