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 112年12月15日)
第 51 條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