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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三 款 傷病給付 ( 112年12月15日)
第 55 條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