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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四 款 失能給付 ( 112年12月15日)
第 57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並為發生保險事故之日及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得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治療期限,經專科醫師診斷證明為永久失能,且其失能程度與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年時之失能程度相當者,為症狀固定,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失能給付,並以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年之當日為得請領之日。

前二項診斷永久失能之日期不明或顯有疑義時,保險人得就病歷或相關資料查明認定。

被保險人請求發給失能診斷書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於出具失能診斷書後五日內逕寄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