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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四 款 失能給付 ( 112年12月15日)
第 63 條
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逕予退保者,其退保日期,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