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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五 款 死亡給付 ( 112年12月15日)
第 6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其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之計算,由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其在學之認定,準用第五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