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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五 款 死亡給付 ( 112年12月15日)
第 74 條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且無法共同具領時,保險人得以戶籍地址書面通知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應於三十日內協議共同具領;屆期未能提出者,除年齡條件外,視為其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保險人得逕按遺屬一次金發給請領人,遺屬不得要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