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89 條
本細則所定本保險相關書表格式,由保險人定之;投保單位、醫院、診所、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應依式填送。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證明書,除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