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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 108年05月15日)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