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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 108年05月15日)
第 2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