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 108年05月15日)
第 28 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