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 108年05月15日)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