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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 109年02月27日)
第 2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