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 109年02月27日)
第 33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