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 109年02月27日)
第 3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並由事業單位內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