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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2月27日)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