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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 109年02月27日)
第 40 條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得以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