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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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 109年02月27日)
第 4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於必要時,得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提出相關報告、紀錄、帳冊、文件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