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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 109年02月27日)
第 46-1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包含下列事項:
一、緊急應變措施,並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之安全。
二、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