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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 109年02月27日)
第 46 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安全衛生檢查、通知限期改善或停工之程序,應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