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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 109年02月27日)
第 50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雇主,指災害發生現場所有事業單位之雇主;所稱現場,指造成災害之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相關物件及其作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