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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 109年02月27日)
第 51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

前項第二款之指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勞動檢查機構為之。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