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 107年03月14日)
第 10 條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
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二、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
三、職業疾病鑑定之唯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