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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 107年03月14日)
第 11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