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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四 章 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 ( 103年07月01日)
第 16 條
雇主對於集材及裝材作業場所之設施,依下列規定:
一、索具及器具之放置應有定所。
二、於集材、裝材及貯木場所,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
三、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
四、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