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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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四 章 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
( 103年07月01日)
第 20 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鋼索,其安全係數依下列規定:
一、主索應在二‧四以上;如為新設者應在二‧七以上。
二、曳索、作業索(吊材索除外)、安裝索及支持索應在四‧○以上。
三、吊材索應在六‧○以上。
前項主索如用於載運人員時,應有其他足以預防墜落之安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