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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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四 章 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
( 103年07月01日)
第 21 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不得使用下列鋼索:
一、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