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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四 章 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 ( 103年07月01日)
第 29 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搬器、吊荷物重錘等懸掛物,應禁止勞工乘坐。但對於搬器、鋼索等器材之檢修等臨時作業不致有墜落危險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