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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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五 章 木馬道及森林道路
( 103年07月01日)
第 3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運材作業,應避免使用木馬道,如環境關係,必須使用時,應使木馬於木馬道行駛時,能穩妥且具制動功能,並應準備勾釘、索具等適用木馬運材之器具,供勞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