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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七 章 搬運 ( 103年07月01日)
第 44 條
雇主對於載運木材之軌道動力車,其裝載易燃液體超過二百公升者,應使搭乘人員之車廂與該裝載易燃液體車廂之間,隔離一車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