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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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十 章 衛生
( 103年07月01日)
第 55 條
雇主對於勞工寢室,依下列規定:
一、洞穴、儲藏室及畜舍不得做為寢室。
二、茅舍及帳篷不得做為永久性之寢室。
三、寢室及其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