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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 103年09月05日)
第 10 條
供工作者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使用之便橋,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寬度不得小於五十五公分。
二、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一點五公尺以上。
三、兩旁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或繩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