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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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9月05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港口管理機關(構)如下:
一、商港:交通部所設國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
二、工業專用港:經濟部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之公民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