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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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五 章 蓋板
( 103年09月05日)
第 29 條
船方應保持艙口蓋板及支持蓋板之艙口樑於完整無缺狀態,並預留堆放位置。
前項艙口蓋板因船上無適當位置可供堆放,致須留置於碼頭上者,船方應在其堆放區周圍設置適當圍欄或警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