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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五 章 蓋板 ( 103年09月05日)
第 31 條
船方應依艙口蓋板之大小及重量,配以相稱之把手,以利蓋板之移動或更換。但貨艙或艙蓋結構特殊無須把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