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六 章 起重裝置
( 103年09月05日)
第 37 條
船方對於船舶甲板上之齒輪、發動機、鏈條、傳動軸、帶電導體及蒸汽管線等供起重裝置之構件,在不妨礙船舶安全操作下,應設置圍柵、護網、蓋板或其他防護物隔離之。但各該機件之位置及構造確無妨礙工作者作業安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