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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八 章 防護具 ( 103年09月05日)
第 66 條
雇主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