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 103年09月05日)
第 8 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