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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8月12日)
第 11 條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