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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1年08月12日)
第 115 條
雇主對於車輛機械應有足夠之馬力及強度,承受其規定之荷重;並應裝置名牌或相等之標示指出空重、載重、額定荷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