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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第 三 節 車輛系營建機械 ( 111年08月12日)
第 119 條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應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不在此限。
三、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