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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第 三 節 車輛系營建機械 ( 111年08月12日)
第 121 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