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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第 五 節 高空工作車 ( 111年08月12日)
第 128-7 條
高空工作車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之構造者,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以外之場所行駛時,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作業場所之地形及地盤之狀態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