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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第 三 節 軌道車輛 ( 111年08月12日)
第 146 條
雇主對於軌道車輛施予煞車制輪之壓力與制動車輪施予軌道壓力之比,在動力煞車者應為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手煞車者應為百分之二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