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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第 三 節 軌道車輛 ( 111年08月12日)
第 147 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駕駛座,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備使駕駛者能安全駕駛之良好視野之構造。
二、為防止駕駛者之跌落,應設置護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