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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第 三 節 軌道車輛 ( 111年08月12日)
第 149 條
雇主對於駕駛動力車者,應規定其離開駕駛位置時,應採取煞車等措施,以防止車輛逸走;對於操作捲揚裝置者,應規定其於操作時,不得離開操作位置。